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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辦法
1. 公司章程 | 2.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3.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4.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 目的:

為使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作業有所遵循,減低經營風險,特訂定本程序。

2. 範圍:
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2.1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2.1.1 客票貼現融資。
2.1.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2.1.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2.2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2.3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入2.1及2.2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2.4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 作業程序辦理。
3. 定義:
3.1 母公司及子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3.2 淨值:指公司為他人背書證行為時,公司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
3.3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係指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
3.4 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4. 參考文件:
  4.1.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
  4.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5. 權責:
  5.1. 董事會:背書保證事項之核准。
  5.2. 財務單位:
 
 

5.2.1. 於背書保證人提出申請,撰寫評估報告呈總經理核准後,呈董事會核定。
5.2.2. 設立背書保證備查簿。
5.2.3. 提供背書保證資料予會計單位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及會計師查核財務報 告。

  5.3. 會計單位:辦理背書保證事項公告申報事宜。
6. 流程圖:(不適用)
7. 程序/方法:
  7.1 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7.1.1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7.1.2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7.2 背書保證額度
 

7.2.1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責任總額度,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7.2.2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若業務需要,在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額度以內授權董事長先予決行,事後再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及有關事項報股東會備查。

7.3 辦理程序
 
 

7.3.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財務單位彙總資料並依本程序詳加評估,評估項目包括:

 

7.3.1.1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7.3.1.2 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7.3.1.3 累積背書保證餘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7.3.1.4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7.3.1.5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7.3.1.6 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7.3.2 財務單位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書保證當時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額度以內,則呈董事長核准後先行辦理,事後再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若背書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經呈總經理核示後,送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7.3.3 財務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7.3.4 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便控制追蹤及提供予會計單位辦理公告申報,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
7.3.5 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定額度之必要且符合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7.3.6 若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原符合規定,而嗣後因淨值降低等原因,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等情形發生,應訂定改善計畫確實執行,並將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7.4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7.4.1 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使得鈐印或簽發票據。印鑑保管悉依本公司『印信管理程序』辦理。

7.4.2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7.5 公告及申報程序
 
 

7.5.1 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如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7.5.1.1 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7.5.1.2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7.5.1.3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7.5.2 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條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7.5.3 公告申報之內容、格式及資料之抄送,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7.6 解除背書保證之,財務單位應取回背書保證印鑑塗銷證據,並撰寫註銷報告經核准後,辦理結案。
  7.7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7.8 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7.9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7.10 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7.11 本作業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8 相關文件:

  8.1 文件:
 
 

8.1.1 印信管理程序

  8.2 表單: (不適用)
  8.3 記錄及其他: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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