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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辦法
1. 公司章程 | 2.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3.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4.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麗 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名稱為”LEADTEK RESEARCH INC.”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2. CH01040玩具製造業。
  3.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4. F401010國際貿易業。
  5. 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6. 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7. 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8.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9.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10.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11. 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12. CE01021度量衡器製造業。
    本公司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 之一: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二章 股 份
第四條: 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 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拾億元整,分為肆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包括陸億元,分為陸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係預留供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使用;增加資本額發行新股時,得以超過面額溢價發行,額定資本額肆拾億元整,得由董事會依法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一: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本公司應有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低於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第六條: 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惟若印製股票,則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第七條: 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股票均停止過戶。
第八條: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股份,由公司員工優先承購。但因合併與分割發行新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認股權憑證轉換為股份者,不適用員工優先認購。
第九條: 本公司為配合營運需求,引進人才技術,得經董事會同意後,董事得拋棄部份增資認股權予特定人選,以增進本公司業務。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一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之一: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替代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得決議通過,為全體董事監察人於任期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除本章程第二十條董事監察人酬勞外,每年不問盈虧,每月給付董事長新台幣十萬元,其他董事及監察人每人每月新台幣五萬元之報酬。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九條: 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廿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扣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之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份盈餘後,按下列比例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一)員工紅利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二十。
(二)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
員工紅利如以股票配發時,配發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適用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營運處於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配,惟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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