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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扣除依主管機關規定 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之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份盈餘後,按下列比例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配之:
1.
員工紅利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二十。
2.
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3.
其餘為股東紅利。
員工紅利如以股票配發時,配發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適用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營運處於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配,惟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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